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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10年来首度修订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10-26 点击:

    去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令人触目惊心的“审计清单”。日前,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审计法实施10年来的首度修订——— 

    10月22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修订审计法,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际惯例,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旨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审计监督体系。 

    客观实际要求修改审计法 

    现行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实施10年来,对于健全国家的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首先,审计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审计法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国有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改制,使得审计监督对象减少,审计监督范围逐步缩小;经济责任审计已普遍开展,但还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被审计单位财会电算化正在普及,审计机关对电子会计信息的检查权亟需明确等。 

    其次,形势的发展也对审计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现行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 

    明确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据审计署法制司副司长王秀明介绍,目前中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为此,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此外,草案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草案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将“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将“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 

    王秀明表示,不仅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而且对国有参股单位和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为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参照行政监察法的做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草案新增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杜绝公款私存现象,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此外,为适应中国财会电算化的发展,草案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其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并检查这些数据及其系统。 

    明确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职责 

    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主要是审计业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计工作,其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 

    目前,中国财经领域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亟需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次)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 

    为此,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 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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