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被审计单位利用公共网络(例如互联网)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电子商务,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从事的商品购买和销售、劳务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广泛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风险因素,需要被审计单位有效应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性,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电子商务进行考虑,旨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而非对电子商务系统或活动本身提出鉴证结论或咨询意见。
第二章 知识和技能要求
第六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复杂程度不同,了解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也相应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参与该审计项目的人员是否具备适当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务知识。当电子商务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适当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务知识,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了解开展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审计证据;
(三)考虑被审计单位依赖电子商务的程度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第七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注册会计师在考虑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及其审计的影响时,可能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三章 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了解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识别的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电子商务风险。
第九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业务活动和所处行业;
(二)电子商务战略;
(三)电子商务的程度;
(四)外包安排。
第二节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所处行业
第十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所处行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下列特点:
(一)电子商务可能是对传统业务活动的补充,也可能是新的业务类型;
(二)互联网不具备货物和服务的实体贸易所具有的清晰、固定
(三)某些行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程度较高,可能增大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经营风险。
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战略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战略,包括在电子商务中运用信息技术的方式以及对可接受风险水平的评估,可能对财务记录的安全性和相关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产生影响。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战略时,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对控制环境的了解,关注下列事项:
(一)在整合电子商务与总体经营战略的过程中,治理层的参与程度;
(二)开展电子商务的目的,是为被审计单位的新业务提供支持,还是提高现有业务的效率,抑或为现有业务开辟新的市场;
(三)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来源及其正在发生的变化;
(四)管理层对电子商务如何影响盈利状况和财务需求的评价;
(五)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及其对风险总体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在有正式的适当控制的情况下,管理层在多大程度上识别出电子商务的机遇与风险,或者在机遇和风险出现时,管理层才临时制定应对措施;
(七)管理层对执行相关最佳实务规则或者网络签章程序的信守程度。
第四节 被审计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的程度
第十二条 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可能用于下列方面:
(一)仅提供关于被审计单位及其活动的信息,供投资者、顾客、供应商、资金提供者和员工等第三方访问;
(二)通过互联网处理交易,方便已有的顾客;
(三)通过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和处理交易,开拓新市场和发展新客户;
(四)访问应用服务提供商;
(五)创立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随着被审计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程度的加深,以及内部系统更加集成化和复杂化,新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业务活动的差异可能更加明显,并可能导致新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电子商务的开展程度如何影响被审计单位需要应对的风险的性质。
第五节 被审计单位的外包安排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在下列方面使用服务机构的工作:
(一)提供与电子商务运作所需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支持;
(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工作,包括订单履行、商品交付、呼叫中心运转,以及某些会计工作等。被审计单位使用的服务机构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公司等。
第十五条 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情况下,服务机构采用和保持的某些政策、程序和记录可能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要求,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外包安排及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以确定其对审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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