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审计工作记录
第八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对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项目组内部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的讨论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识别和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八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对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
(四)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第八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八十九条 根据本准则第五十条 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后,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得出该结论的理由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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