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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突出公司自治的扩张、公司能力的确认和扩张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6-12-08 点击:

1 、增加了大量的章定条款。

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增加了 8 处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公司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公司自己的事情。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至少有八个条款都是放给公司自己来决定的。

例如,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他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权的,而新公司法在条款后加上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六条)。

另外,对原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出资、对内转让出资的规定也加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公司自治。

类似的还有:规定现有公司法允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经理、执行董事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红利的分配;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和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红利的时候也允许实现章程的自治;

新公司法还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职权范围,对股份有限公司则允许自由确立经理的职权范围。在这些场合都允许以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来作出不同的规定,

2 、突出平等。

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在公司法制度下基本上是平等的。取消了许多对国企的一些特别规定。在公司法中删除了所有有关国有控股或者是国有投资公司的特权。例如发起人人数的限制,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时候对于业绩连续 3 年的计算废除掉。新公司法反而增加了义务性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这是对有国字号的公司的特殊要求(第四十五条);删除了原来公司法中第四条关于国有公司的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这样的规定;公司法删除了所有政策性或者宣誓性的文句,大多数没有法律责任来伴随的规定已经不复存在了。

3 、担保方面。

原公司法里在董事、经理的义务里规定了董事、经理不得用公司资产给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新公司法上就这一点很明确地列出,公司是可以给所有的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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