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而股票期权计划,是公司根据业绩奖励、吸引和保留人才的一种手段,可以令公司与雇员非常灵活地共享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