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5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相配套的具体操作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