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广东、云南、贵州、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取消就地预缴所得税的请示》(华证发〔2003〕72号)。经研究,现对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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