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日 国税函[2003]998号)
上海、安徽、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工业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工业集团所属华东地区的2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广东地区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九江地区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管理局、九江船舶工业公司在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江西省九江市合并缴纳。
各地区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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