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3日 国税函[2003]105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64号)、《关于日本协力银行从东丽合成纤维(南通)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71号)、《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6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分别于1996年11月与东丽酒伊织染(南通)有限公司签署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200万美元;于1998年11月与东丽合成纤维(南通)有限公司签署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7600万美元;于1997年3月与南通远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9500万美元,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从南通远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分立出来,并单独承担该笔贷款。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上述三笔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第一条“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为日本政府完全拥有的金融机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发生在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的规定,同意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上述三笔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