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13日 国税函[2003]1138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湖南、河北、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江苏、江西、安徽、黑龙江、辽宁、吉林、海南、内蒙古、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亚洲证发[2003]082号)。经研究,现对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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