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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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四)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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