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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4-23 点击: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附件:1.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2.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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