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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一)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5 点击: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

    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

    6、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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