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发西藏)国家税务局:
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保险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8.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9.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