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18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福建、河南、江苏、广东、河北、湖南、新疆、内蒙古、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1.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