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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7 点击: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554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具体通知另行下达)。经研究,现对已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计划予以调整(见附件),并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此次调整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计划,列名钢铁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完毕,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凡2005年7月1日以后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钢材,不论其是否属于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之内,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免、抵税手续,并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请你局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基础上,按规定并依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调整后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 

    三、此次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调整下达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290号)停止执行。 

    附件: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调整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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