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43号
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陕西、江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中材总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额度的请示》(中建总财发[2003]1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47.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平顶山电收尘器厂 152 河南平顶山
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兖州矿山工程公司 63 山东兖州
3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矿山工程公司 92 天津
4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公司 86 陕西西安
5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上饶机械厂 40 江西上饶
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上铙滑模工程处 0.8 江西上饶
7 中非人工晶体研究院 41 北京
8 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 32 北京
9 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 36 山东淄博
10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57 江苏南京
11 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23 江苏南京
12 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 8 江苏苏州
13 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 8 陕西咸阳
14 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 5 江苏苏州
15 中国建筑材料建设南京矿山工程公司 4 江苏南京
合计 6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