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01号
吉林、湖南、山东、江苏、辽宁、天津、广西、黑龙江、上海、湖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吉林、四川、江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的申请》(大万股字[2003]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其所属的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公司)、大连万达集团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管理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19家企业提取8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分别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及其所属的房地产管理公司、商业管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分别并入三个公司本部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