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09号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陕西、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摊总部管理费的请示》[国信[2003]235号]。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1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