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222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湖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保得财[2003]0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3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