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202号
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牧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牧资(财)[200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金额 所在地
1 中牧南京实业公司 45 南京中华门外小行街51号
2 成都中亚生化制药厂 5 成都外东沙河堡36号
3 兰州中亚药械厂 5 兰州盐场路2号
4 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成都服务部 15 成都市外净居寺70号
5 郑州中亚动物保健品服务部 10 郑州商城路218号
6 天津华津牧工商总公司 50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
7 合 计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