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广州公司注册,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变更、增资扩股,解决公司注册资本
提供广州市工商局资讯,提供工商注册查询、企业注册查询,教你如何开公司、如何注册公司
RSS
热门关键字: 造价公司 一般纳税人 变更 公司开业 锟斤拷司锟斤拷业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7 点击:

财税[2005136号

2005-09-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l、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144444477
总  部:87530888
工商专线:85263222
财税专线:85518055
传  真:38395858
投诉建议:13711786111
点击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