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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解析之七—征收管理与纳税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8 点击:

  一、征收缴纳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由此可见,税款入库必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一段时间。但这样一来就必然影响国家稳定地、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为此,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税都采取了预缴及汇算清缴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后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在4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在次年4月底前进行纳税申报;进行寿险业务的企业应在次年6月底前进行纳税审报,即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但是,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二)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于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统一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33%的税率。  

   (四)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三、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经批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以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上述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请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十三)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1.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2.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3.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4.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四)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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