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日 国税函[2003]105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佳能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556号)、《关于日本株式会社东芝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557号)和《关于英国嘉实多有限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6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佳能公司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日本佳能公司与可比雅工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佳能精技工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2JPSZY42CG2002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合同中实施费的50%及软件使用许可费全额)。
二、日本株式会社东芝分别与深圳市新宏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凯欣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DVD专利许可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02JPSZY41NJY6C001、02JPSZY41KXD6C0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英国嘉实多有限公司与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深技引[1997]001号),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