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在每年国家税务总局核发两大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之前,暂按上年度核发列举的生产企业名单划分征免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核发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之后,以正式文件列举的生产企业名单和核发产品数量征免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4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 计划供应 使用单位名称 计划使
名称 量 用量 备注
总 计 2724.05 总 计 2724.05
中国石化集
团(股份) 1843.55 1843.55
公司小计
中国石化股份有 264.2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北京燕化聚华工 6
限公司北京燕山 贸有限公司
分公司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北京燕昌石化制 0.2
品有限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烷基苯 8.0
厂
中国石化股份有 993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50
限公司天津分公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99.3
司
中国石化股份有 148.25 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8.25
限公司齐鲁分公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40
司
中国石化股份有 74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
限公司洛阳分公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
司 洛阳石化总厂 38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
石家庄炼油化工 2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股份有限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 5.5
工厂
中国石化股份有 1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2
限公司沧州分公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
司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 4
工厂
中国石化股份有 12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
限公司济南分公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
司 工厂 2.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4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
中国石化股份有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5
限公司河南油田
分公司南阳石蜡
精细化工厂
中国石化股份有 2.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
限公司中原油田
分公司石油化工
总厂
中国石化胜利油 5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1.5
田有限公司石油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3.5
化工总厂
中国石化股份有 62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2
限公司上海高桥 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10
分公司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 10.4
工厂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1.7
上海永城助剂厂 5
上海一路发高分子改性沥青有限公 0.3
司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 10.4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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