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奥旺尼可电池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4号)和《关于美国高通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奥旺尼可电池公司为履行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池专利技术普通实施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0USSZY412000ZL01)和美国高通公司为履行与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若干CDMA系统设备制造与销售的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1USSZY41JS010420)和“关于CDMA用户单元制造与销售的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1USSZY41JS010628)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