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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