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51号
北京、河北、贵州、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39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30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90 江苏省常州市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29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厂 195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36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46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55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82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59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62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74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57 湖北省襄樊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132 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99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72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120 贵州省贵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122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50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