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书式审查的范围及内容研究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hui
时间: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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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时,除非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载入股东名册,受让人不得对抗公司。由于股权质押准用股权转让之规定,股权出质时,除非将质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质押股份数额载入股东名册,否则不得对抗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仅赋予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将质权人姓名或名称载入股东名册才可赋予质权人对抗公司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从保护质权人角度出发,把提交“出质人享有股权的证明”改为“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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