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口一批布料,已经出口退税,国外供应商将部分布料加工成服装。现在,国外采购商要求退货,如何才能退运布料,是否要补缴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退运进口的关税和增值税?对于已加工的服装,是否只能采取重新进口的形式向采购商付汇?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答:《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口的布料已加工成服装,服装与布料属于不同的货物,适用不同的税则号,贵公司不能按退运货物或进口无代价抵偿物处理。
贵公司进口已加工的服装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规定征收税款,需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