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委托部队培训新员工的军训费,取得解放军收费票据,可否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条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与部队发生有偿经济业务,应取得发票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问:企业委托部队培训新员工的军训费,取得解放军收费票据,可否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条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与部队发生有偿经济业务,应取得发票作为合法入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