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正在全国进一步扩大,对于远洋运输企业来说,“营改增”后运输方式不同,税负也有明显差别,因此,规划适合的运输方式应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
运输方式性质差异根据营改增试点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其中,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属于水路运输服务。其中,程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则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营改增”前,远洋运输企业提供程租、期租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适用营业税率为3%。提供光租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远洋运输企业提供程租、期租,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光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光租税负可降低例:A远洋运输公司2011年12月为B公司提供一次光租业务,收费200万元,A公司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元,净收益200-10=190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通过加价收取,则相较期租、程租,光租业务需多支付营业税200×(5%-3%)=4万元。
“营改增”后,同样条件下,A公司2012年12月为B公司提供一次光租业务,收费200万元,应交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净收益200-29.06=170.94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的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通过加价收取,则相较期租、程租,光租业务多支付增值税29.06-200/(1+11%)×11%=9.25万元,即减少净收益9.25万元。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远洋运输企业通过与客户协商,为客户所提供的设备配备专业操作人员,以完成某一航次运输业务或一定期限的运输业务,改变纯运输工具的出租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
其他运输业务同样如此,比如,只租运输车辆给他人使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配备司机给他人使用相当于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6%的税负之差值得企业“营改增”后做好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