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1月1日我国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后,目前还有少量外汇兑换券在市场流
通。为了便于境内机构和境外来华人员在结算、支付中统一使用人民币,现就外汇兑换券停 止流通和限期兑换公告如下:
一、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外汇兑换券仍可以流通使用,或按本公告的规定 兑换成外汇或人民币。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内居民个人均不得再用外汇兑换券标价、收付、 结算。
三、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 31日公布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结汇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结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可按1993年1 2月31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兑换美元,并存入其外汇帐户。
五、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 可以凭本人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到中国银行兑 换美元;如兑换其他币种的外汇,须持原外汇兑换水单。
六、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已携带出境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 之前到当地中国银行,按我国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兑换美元,或到与中 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办理托收。
七、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允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 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兑换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外汇兑换券持有者可以到各银行 指定的外汇券兑换点兑换;1995年1月1日以后只能到中国银行兑换,中国银行兑换期 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
九、各银行指定的外汇兑换点,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拒绝兑入客户的外汇兑换券,并在积 极做好回收外汇兑换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