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4]39 号 ) 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何谓学历教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3 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上述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外国学历不在免税之列,也未将中外合资办学机构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内。而根据《中外合资办学条例》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中外合资办学机构的成立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招生入学办法亦须得到主管部门批准。我们认为在税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应该作出对纳税人有利的解释。因此,你公司与韩国学校合资办学,发放教育部承认学历的韩国高中学历证书,应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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