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
( 一 ) 认定对象
1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 180 万元以上(含 180 万元);
2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3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4 、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新华书店;
5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
( 二 ) 申请时限
1 、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 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4 、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三)申请资料
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请到我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并请随带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 、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4 、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5 、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