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争论正酣,有关利息税的讨论则出现了不该有的沉默。
众所周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自1999年起征收。彼时,中国经济尚未走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阴影,出现了通货紧缩的态势,经济增长乏力。为了拉动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有关部门作出了启动利息税的决定。
但5年以来的实践证明,政府初衷并未得到实现。居民储蓄一路飙升,居民储蓄余额在2000年首次超过6万亿元,随后逐年攀升7.4万亿元、8.7万亿元、11万亿元,去年末则创纪录地达到12万亿元。投资消费的主体,其实仍然是政府。这是因为,居民的收入水平并未随同中国经济的增长出现相应幅度的增长,相反,财政收入多年高增长,增长幅度甚至超过GDP的增长幅度。老百姓一则手中拮据,二则缺少投资渠道,内需和民间投资当然难以启动。而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弊端亦逐渐显现,低效率、腐败滋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贫富分化。
可见,民间投资和消费根本就不是一个小小的利息税所能撬动。更何况,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通胀正成为中国经济的巨大隐患。而中国早已进入到负利率时代,继续按原办法征收利息税与整个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已经出现背离。其实,为了还富于民,商务部早就提出,要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农民收入,尽快落实工薪阶层加薪计划,提高收入预期,加强低收入者、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各项保障政策的落实,以增强消费信心。
而目前国内实行的利息税对纳税人实行一刀切,中低收入人群概莫能外,而且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根本无法调节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收入结构,从而使得税收征收失去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前一段时间,专家建议取消利息税的呼声很高。从税法的法理上讲,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征收利息所得税,另外,由于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居民收入的多元化使得很多税源在控制之外。中国并不具备向美国那样,将存款利息与工资收入一样纳入所得税的收入范围,加总后纳税的条件。因此,笔者并不建议取消利息所得税,而应该在目前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实行累进税率,并确定一个起征点。比如对居民储蓄余额超过30万或者50万元以上的账户开征利息所得税。各地区可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浮动。
如此,应更能有效发挥利息税所能起到的作用。(李学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