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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二)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5 点击: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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