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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三)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5 点击: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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