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39号
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3]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8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