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说法“有钻法律空子之嫌”
就“中国品牌研究院”的运作是否违规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处副处长徐志军。他说,作为一个香港注册企业在广州的代表机构,“中国品牌研究院”如通过以非企业单位的名义来从事经营活动,就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
徐志军指出,根据有关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民间组织,将会被没收非法财产;若负责人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中国品牌研究院’实际上曾在工商部门以‘香港中国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的形式进行登记,但却并未按规定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可进行责任追究。”
4月14日上午,记者前往广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进行咨询,该管理处一位不愿具名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该驻广州代表处以“中国品牌研究院”的形式来进行品牌策划推广、企业形象策划推广等业务联络,这已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至于如何处置,我们还需要看具体的调查结果。”该负责人表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郭秋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