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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一人公司”被保留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10-24 点击: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尽管对公司法修订草案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草案依然保留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草案关于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财产的,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
 
    此外,草案规定公司正常清算时,对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与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样,在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前先予清偿。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还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草案原来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目前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已不采用只由一个股东作为发起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不再作特别规定。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为保护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工会将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草案还删去了公司向其他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70%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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