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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和使用发票的要求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3-04-18 点击:

  一、开具发票的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使用发票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三、发票开具的地点与运输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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