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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6-02-1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其所有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企业。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也视同母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视同子公司。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增减变动表;

  (五)合并利润分配表;

  (六)附注。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债权人要求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管理层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进行规范;

  (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进行规范;

  (三)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外币折算》进行规范。

  第二章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或主体,下同)能够决定其他企业(或主体,下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不得因某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其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同而将其排除在外。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含当期可执行的或可转换的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潜在表决权,下同),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了控制,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除外。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控制了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第八条 母公司不应将下列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二)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三)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四)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

  (五)联合控制主体;

  (六)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第三章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程序

  第九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自身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自身的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由母公司合并有关项目的数额编制。子公司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子公司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同会计政策的说明;

  (三)子公司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同的说明;

  (四)与母公司及与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债权债务、投资及其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资料;

  (五)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和利润分配的有关资料;

  (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在相互抵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由母公司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的数额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不一致的,其差额应作为“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具体包括应收及应付、预收及预付、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等)应当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相互抵销后,相应的坏账准备也应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计入合并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也应抵销。

  第十三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权益。非控制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或章程、协议)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项目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应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的子公司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合并利润表

  第十五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依据,在抵销下列项目的基础上,由母公司合并有关项目的数额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购买方的营业成本和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抵销后,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其中,与当期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关的部分抵销合并管理费用等项目;与以前年度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关的部分抵销合并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财务费用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对方当期未分配利润相互抵销。

  (五)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或章程、协议)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之下“非控制权益损益”项目列示。

  第十六条 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应当在母公司和非控制权益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给非控制权益的当期亏损超过了非控制权益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章程或协议规定非控制权益有义务承担,并且非控制权益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冲减非控制权益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二)章程或协议未规定非控制权益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非控制权益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包括减少投资比例,以及将所持股份全部出售),期末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将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止的相关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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