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列 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金额: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金额: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作为保费收入的减项;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增减变动,作为保费收入的减项;
(四)已赚保费;
(五)保单取得费用;
(六)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保单取得费用的内容;
(二)赔付费用的内容;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是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会计实务,特别是我国保险公司境外上市情况起草完成的。请对本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以下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提出意见,同时也欢迎对其他方面提出建议。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确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应承担被保险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并规定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同时明确了既有保险成分又有存款成分的保险合同分拆的要求。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没有界定保险合同。实务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导致按我国会计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与按国际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产生较大差异。
本准则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分拆的要求。
二、关于保单取得费用
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资本化,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二是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工作达成的初步结论中提出,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本准则要求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与我国现行做法一致,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保险业属快速发展行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建议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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