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 中注协
发文时间: 2006-1-28
实施时间: 2006-1-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合法有效,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法治化,我会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对2005年7月17日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范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适用于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对事务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二、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权利义务、组织结构以及决策机制、高管人员的责任、利润分配原则等方面,这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规范运作和建立符合“人合”特性的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次修订的内容组织培训和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所在地有关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事务所的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