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之间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五)现金流量表;
(六)附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财务报表中交易和事项的确认与计量;
(二)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具体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发生改变,或者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第七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第八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具体会计准则另有规定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报,不属于抵销。
第九条 企业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会计期间所有列报项目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具体会计准则另有规定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情况;如果企业难以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以下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财务报表是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
(三)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四)列报货币及其金额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一般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以下各项:
(一)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
(二)年度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
(三)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上期比较数据不可比的事实。
第十二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在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十三条 财务报表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列报。
第十五条 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列报,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
(三)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用于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七条 非流动资产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的;
(二)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
(三)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
第十九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条款,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时,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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