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争议
★规避方法1——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
★规避方法2——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应对,将所谓“隐瞒”收入的“偷税”演变成合理合法的“延期纳税”。
★温馨提示——“分期收款方式”的税务策划应用技巧和案例:
1、延缓收入(利润);2、税务稽查应对。
2、“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法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3、“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确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
★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帐”,最好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
4、关联交易所得税反避税调整问题
★规避方法——自行转让定价应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二个基本条件;或者与税务机关“预约定价”。
★温馨提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5、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号称“避税天堂” –-免税特区: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等地设立“离岸公司”。
6、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注: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字〔1995〕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争议处理——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函复。
7、减免税(含即征即退)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财税字【1994】第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争议处理——是否有指定用途;申请上级复函。
8、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涉税争议——新购的小型工具应该如何核算?
★法规依据—— TL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争议处理——1、各省局可能制定相应价值标准;2、合理掌握: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生产经营主要的工具和辅助性的工具的核算差异。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研究开发费用的“五变三不变”:
第一变: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第二变:不再限定增长比例;第三变: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第四变: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第五变:委托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一不变: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
二不变:申请享受程序不变;
三不变:工业类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
★争议处理——关键是研发项目技术上的关联性的合理解释。
10、房地产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
国税发[2006]31号: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99号: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房地产合作建房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A、以资金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合资开发——分配开发产品的: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合资开发——分配项目利润的: 开发项目的营业利润额应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投资方视同取得股息、红利,新法规定享受免税。?
★温馨提示——投资方投资额的相关利息不得在开发项目公司的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
B、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以地换房——
(1.投资方,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取得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2)股权投资——
(1.投资方,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温馨提示——如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2、房地产“会所”视同销售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一般会建造系列化的“会所”,诸如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如何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物业管理公司?)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温馨提示——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法规,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原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和外资企业鼓励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税政策,已取消,应停止执行;但居民企业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国产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10%)实行税额抵免政策。
★法规依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温馨提示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温馨提示2——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温馨提示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该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假设该公司6月1日-6月14日的清算期间费用14万元,则公司最后的清算应税所得为-6万元。
★纳税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属于清算期间的“纳税年度”费用,不能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
★争议处理——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则前期清算费用14万元就可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公司1月1日-6月14日为正常纳税年度,应税所得为-6万元;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则公司最后清算所得为3万元。
1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居民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案例。
★法规依据——
原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6、集团公司收缴“管理费”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新法及条例已取消了“管理费”的税前列支。
★纳税争议——总公司的职能一般是为子公司提供
管理和信息服务,其费用为何不能列支
★法规依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风险规避—— (1)直接费用转移“报销”;(2)间接费用以合理的名义“分摊”。
★规避方法1——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
★规避方法2——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应对,将所谓“隐瞒”收入的“偷税”演变成合理合法的“延期纳税”。
★温馨提示——“分期收款方式”的税务策划应用技巧和案例:
1、延缓收入(利润);2、税务稽查应对。
2、“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法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3、“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确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
★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帐”,最好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
4、关联交易所得税反避税调整问题
★规避方法——自行转让定价应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二个基本条件;或者与税务机关“预约定价”。
★温馨提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5、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号称“避税天堂” –-免税特区: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等地设立“离岸公司”。
6、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注: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字〔1995〕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争议处理——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函复。
7、减免税(含即征即退)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财税字【1994】第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争议处理——是否有指定用途;申请上级复函。
8、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涉税争议——新购的小型工具应该如何核算?
★法规依据—— TL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争议处理——1、各省局可能制定相应价值标准;2、合理掌握: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生产经营主要的工具和辅助性的工具的核算差异。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研究开发费用的“五变三不变”:
第一变: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第二变:不再限定增长比例;第三变: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第四变: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第五变:委托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一不变: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
二不变:申请享受程序不变;
三不变:工业类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
★争议处理——关键是研发项目技术上的关联性的合理解释。
10、房地产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
国税发[2006]31号: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99号: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房地产合作建房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A、以资金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合资开发——分配开发产品的: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合资开发——分配项目利润的: 开发项目的营业利润额应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投资方视同取得股息、红利,新法规定享受免税。?
★温馨提示——投资方投资额的相关利息不得在开发项目公司的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
B、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以地换房——
(1.投资方,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取得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2)股权投资——
(1.投资方,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温馨提示——如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2、房地产“会所”视同销售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一般会建造系列化的“会所”,诸如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如何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物业管理公司?)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温馨提示——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法规,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原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和外资企业鼓励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税政策,已取消,应停止执行;但居民企业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国产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10%)实行税额抵免政策。
★法规依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温馨提示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温馨提示2——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温馨提示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该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假设该公司6月1日-6月14日的清算期间费用14万元,则公司最后的清算应税所得为-6万元。
★纳税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属于清算期间的“纳税年度”费用,不能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
★争议处理——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则前期清算费用14万元就可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公司1月1日-6月14日为正常纳税年度,应税所得为-6万元;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则公司最后清算所得为3万元。
1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居民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案例。
★法规依据——
原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6、集团公司收缴“管理费”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新法及条例已取消了“管理费”的税前列支。
★纳税争议——总公司的职能一般是为子公司提供
管理和信息服务,其费用为何不能列支
★法规依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风险规避—— (1)直接费用转移“报销”;(2)间接费用以合理的名义“分摊”。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