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作为最优秀的企业群体,其商标意识应当最强。但现实生活中的上市公司,却可能存在致命的商标风险。
上市公司被小企业逼入死角
云南城投的前身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啤酒的生产、销售等。红河光明生产“红河”啤酒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但由于种种原因,“红河”啤酒没有注册为商标。山东私营企业主林辉在2000年买下黑龙江一家企业的“红河”商标,成立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正是这个经营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小企业,凭借着“红河”商标,在3年内两次告倒红河光明,并几乎开创了1000万元商标损害赔偿的国内记录。
2001年,红河光明首次遭到林辉起诉,称其滇泉牌“红河”啤酒侵害了其“红河”商标权,要求红河光明立即停止侵权,赔偿499万元。2001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红河光明败诉,从其账上划走50万元,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红河”啤酒。
红河光明随后推出滇泉牌“红河红”啤酒,林辉又于2004年在广东佛山中院状告红河光明滇泉牌“红河红”啤酒侵害其“红河”商标。一审法院判定赔偿1000万元,开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纪录,二审维持原判。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提审该案后,将赔偿额从1000万元改判为2万元,但红河光明的啤酒业务在几番折腾之后,一落千丈,产销由诉前的10余万吨下降到1.7万吨,啤酒业务从年利润3000余万元变为亏损460万元。红河光明也因此元气大伤,2007年剥离了啤酒业务,并更名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由啤酒生产和销售变更为房地产开发。
红河光明,作为一家历史相对悠久的啤酒生产营销公司,其长期经营啤酒的声誉凝聚在“红河”商标上,并凭借该品牌驰骋商场。可惜的是,由于没有将“红河”注册在啤酒等主营产品上,他人注册该商标后,利用该商标使红河光明几度折戟,最终被剥离出上市公司。可谓成也商标,败也商标。成,在于红河啤酒的质量高、品牌的推广好;败,在于未成功注册商标,使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上市公司而言,商标问题直接关系产品市场,关乎公司命运,不可不察。
上市公司商标注册堪忧
当今社会,商标已成为企业安身立命的基础,因为企业的声誉最终体现在商标上,商标成为企业信誉的象征,成为消费者选择购物的向导,成为企业产品的无声推销员。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标就是企业产品市场的代表,企业丧失了商标,就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就等于丧失了市场。因此,任何成功的企业家都不应当忽视商标问题,上市公司作为最优秀的企业群体,不仅应当避免投资风险,更应当防范法律风险。如果将与消费者、投资者息息相关的商誉比作上市公司的脸面,那么注册商标就是最保险的头盔。上市公司的商标意识理应强而周全。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商标情况状况不容乐观。对上市公司而言,商号和企业标志(LOGO)是社会公众识别企业的主要标识,是企业最有影响力的识别标识,因此,在公司主营业务上注册商号和LOGO,是企业最有价值的商标,是企业的主商标。据我们统计,像红河光明一样未注册主商标的上市公司绝非个例。截至2010年3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612家上市公司。以《中国商标网》发布的信息为标准进行统计,我们发现未将商号注册在主营业务上的上市公司有241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91%,LOGO未在主营业务上注册者达179家,占上市公司总量的11.1%。上市公司未注册主商标,就可能像红河光明一样,在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后,面临被状告侵权并要求停止侵害和索取高额赔偿的法律风险。
除了未注册主商标这种致命风险外,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还存在其商号或LOGO被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问题。截止于2010年3月30日,共有916家上市公司的商号或LOGO被其他人注册为商标,占上市公司总量的56.82%。注册人使用这种商标的行为可能搭上市公司的便车,让消费者误以为与上市公司有投资、控股等经济联系,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声誉。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危害,虽然不如主商标被抢注一样致命,但却如千百只蚂蝗叮咬大象一样,其累计效应足以导致大象失血过多而衰弱甚至死亡。如何防止他人借商标权之名,不正当地利用上市公司的声誉,应当成为上市公司维护权益的重要内容。
股东利用商标操控上市公司
不少上市公司使用的主商标,并非自己所有,而是控股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所有,该商标很可能成为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套马索,“999”系列商标就是典型例子。
华润三九(000999,股吧)原名三九制药,是国内最大的医药上市公司之一,三九胃泰、999感冒灵、999皮炎平等“999”系列产品是其主打产品。然而,“999”系列商标由三九制药的发起人三九企业集团享有,并无偿许可上市公司使用其商标。2008年,经历几次股份过户之后,三九集团和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九制药股权,转由华润控股等持有,上市公司也于2009年更名为华润三九。
试想,如果三九企业集团以后要求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甚至不许可上市公司使用其商标,完全有法律依据,但其后果对上市公司而言将不堪设想。“999”系列商标已成为三九集团控制华润三九的紧箍咒!
在上市公司中,许多上市公司的主商标都是由控股股东享有。例如,作为上市公司的北京燕京啤酒(00072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注册任何商标,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拥有包括“燕京”啤酒在内的89个注册商标。虽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商标使用权等方面“刁难”上市公司,但随着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减持,控股股东可能成为小股东甚至非股东,于是,控股股东利用主商标控制上市公司就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截至2010年3月30日,有233家上市公司的主商标被其控股股东拥有,占上市公司总量的14.45%,这种状况给上市公司和广大股民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上市公司商标风险可化解
上市公司的商标风险主要有三类:第一,主商标尚未注册;第二,主商标被他人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第三,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这些风险有些可予以化解,有些需要通过制度完善才能解决。
尚未注册主商标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册。这是避免类似“红河”商标法律纠纷的最佳措施。
对于主商标或者其他商标被他人注册,可依法提起商标异议和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或者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甚至可以以侵害字号或著作权等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从而尽早地消除商标隐患。如果他人的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没有瑕疵,也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以较小的成本及时解决商标问题。
对于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控制的情形,最好以商标转让的方式彻底解决上市公司的商标危机,至少应当签订长期甚至无期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从而确保股东不会以商标权来要挟上市公司。
此外,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和商标保护制度应当完善。正如马克罗维乌斯所言:“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上市公司商标风险的现状是促进商标制度完善的动力所在。按照现行商标注册制度,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惟一途径,且商标注册不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条件,这为抢注商标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建议在即将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一个要件。按照现行商标权保护制度的规定,从未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要求按照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进行赔偿。这种规定造就了经营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从未实际使用“红河”商标的小企业,获得了红河光明因“侵权”的赔偿。建议规定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获得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的救济。【来源:富宏工商注册财税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