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 告
穗工商管公告〔2010〕5号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应当于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于今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验照)材料,但至今仍有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要求提交。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责令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验照)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市局或所属分局及工商所)接受年度检验(验照)。有关未年检企业名单请在红盾网上查询。
广州工商红盾网站:http://www.gzaic.gov.cn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