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投诉后,消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该开发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经查,郭某于今年3月上旬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一户53平方米住宅楼,并交付开发公司4000元订金,购楼时该公司售楼人员宣传有温泉水入户,后期却被告知郭某所购面积的楼房没有温泉水入户,郭某认为这是开发商在欺骗消费者,并在一个月内多次找到开发商索要订金,但开发商一再推卸责任,坚决不予退款,多次索要未果,郭某遂向兴城市消委会投诉。
了解到实际情况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反复向开发商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明确经营者应遵循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反复协调下,开发商同意将4000元购房订金退还给消费者。拿到开发商退回的订金,郭某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我是一个外地人,跑了一两个月都没办到的事,兴城市消委会两天就帮我们解决了,你们的工作效率太高了”。
兴城市工商局、消委会成功调解“订金“投诉纠纷,及时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践行了工商部门执政为民的宗旨,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